病人自主權利法,是護理人員在實務上必須遵循的倫理原則。它提供了一個理論基礎,讓護理人員在面對病人自主決定的議題時,有明確的遵循方向。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所規定的適用臨床條件主要針對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情況。
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如果病人有預立醫療決定,應依照預立醫療決定執行。只有在沒有預立醫療決定時,才會考量家屬的意見。
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有助於了解預立醫療決定,但並非強制。意願人可以自行閱讀相關資訊後,直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預立醫療決定的核心就是讓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決定自己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照護。這包括了接受或拒絕各種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讓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決定自己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照護。
預立醫療決定就是實現這個精神的重要工具,讓人在身體健康時,預先表達自己對於未來可能發生之重病或末期疾病的醫療意願。
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呼吸器、心肺復甦術等,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則是指透過鼻胃管或靜脈注射提供營養。預立醫療決定允許個人選擇是否接受這些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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