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規定」醫事人員留職停薪申辦注意事項




目前有辦理停業及代理人執業之需求(應自停業(留職停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至衛生局(所)辦理手續)
申辦場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衛生局停業(一年以內可以辦理停業即可,超過一年要辦理歇業;公會部分可電話告知留停起訖日,但衛生局需填寫文件做申請):
1、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五聯單
2、醫事人員證書、影本各一份(正本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3、執業機構之停業(留職停薪)證明正本文件一份(須註明停業期限) 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4、原執業執照正本(加註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5、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6、現場取件,須等候2小時,無法等候,請自備5元回郵。
(現場取件限於衛生局辦理,衛生所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衛生局執業登記:
1、醫事人員執業申請五聯單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正本文件一份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5、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6、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7、規費300元、現場取件,須等候2小時,無法等候,請自備25元郵資。
(現場取件限於衛生局辦理,衛生所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8、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執業相關法規

依據109年修訂之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因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違反其規定者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According to the Nursing Personnel Act revised in 2020, when nursing personnel suspend, cease, resume, or change their practice locations, they shall notify the original issuing authority for registration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from the date of the occurrence. If they violate these provisions, they may be punished with a fine of NT$3,000 to NT$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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