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規定」醫事人員留職停薪申辦注意事項

目前有辦理停業及代理人執業之需求(應自停業(留職停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至衛生局(所)辦理手續)
申辦場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衛生局停業(一年以內可以辦理停業即可,超過一年要辦理歇業;公會部分可電話告知留停起訖日,但衛生局需填寫文件做申請):
1、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五聯單
2、醫事人員證書、影本各一份(正本註記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3、執業機構之停業(留職停薪)證明正本文件一份(須註明停業期限) 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4、原執業執照正本(加註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5、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6、現場取件,須等候2小時,無法等候,請自備5元回郵。
(現場取件限於衛生局辦理,衛生所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衛生局執業登記:
1、醫事人員執業申請五聯單
2、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正本文件一份或可資證明文件一份。
5、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6、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
7、規費300元、現場取件,須等候2小時,無法等候,請自備25元郵資。
(現場取件限於衛生局辦理,衛生所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8、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執業相關法規

依據109年修訂之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因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違反其規定者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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