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走進法院,就是辦理拋棄繼承,也是因為這次到訪法院才知道。
原來進法院要安檢。所以盡量不要帶尖銳的物品進入喔,不然就會"暫時"被保管。
拋棄繼承的生效時間是從送件到法院開始成立。
高雄的話可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進門過安檢後左手邊的服務辦公室就可以買權狀及詢問了。
拋棄繼承的聲明書網路上有格式下載,但可能有個地方院格式不相同的情形,於高雄的話可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星期一~星期五 08:00~17:30 總機:03573511;家事訴訟輔導科分機 240、256)
我在網路上也要下載到格式,但實際像家事法院索取格式後發現簡單許多,網路上的格式相對需填寫的資料較多一些些。
所以建議直接去要辦理的法院索取(需負擔影印費,而我申請是支付了12元)
電子檔參考(2018.07.24至法院取得)
因法院提供格式無法滿足我們的需求,所以此版本有新增欄位
一、聲明拋棄繼承權狀:依照表格內容填寫被繼承人即聲請人的資料即可。後面欄位有張蓋印鑑處,未成年者7歲以上要附印鑑證明,7歲以下要附拋棄繼承聲明書(且要有雙親或監護人簽名及蓋章)
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
境內作成:應經公證-須至法院辦理簽名認證-而地點由居留證登記地點做為區別,可去電至法院確認辦理地點或於家事法院指定調查期日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若要至家事法院以言詞表示,則於收到需補件公文後,回函至法院,以請示指定調查日
→公證相關法規條文
※美國在台協會辦的是認證美國境內的文件才是喔,如果辦理台灣的拋棄繼承需依照公證法規定,也就是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境外作成: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應添具中文譯本。
未成年人於聲明拋棄繼承權狀上聲請人及其法代之印鑑章均應蓋印鑑章,且須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聲請人及其法代之印鑑章均需蓋清楚),且若繼承人為胎兒須提出被繼承者死亡時間為繼承人是胎兒的證明,並提出出生證明文件。
二、繼承系統表:依照家族體系圖填寫,並勾選存(在世)或歿(過世)
三、繼承人名冊是指要填寫拋棄後下一任繼承順位的繼承人,如果成員全部拋棄則不用填寫,這也就是為什麼 沒有要附上通知下一任繼承人的存證信函,志工表示 會依照此表法院會寄信函做下一任繼承人通知
通知下一任繼承人存證信函
在辦理拋棄繼承時,我們遇到了些網路上也查不到的消息。
其實網路上的資訊每篇都不盡相同,有的人說這樣處理有的人說那樣處理好。
但我覺得真的有疑問就直接跑一趟法院詢問或直接辦理就好。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的法律效用差不多,但拋棄繼承在於不清楚往生者的債務狀況下辦理會比較適合。
但可以看到網路上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不同的看法者,我們要辦理時其實自身也有部分人員想辦理限定;而部分想辦理拋棄。
不管想申請哪一種方式,3個月內一定要辦理,而且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每個拋棄繼承的聲請人都要準備詳述的戶籍謄本(基本上日期越靠近申請時間越好)及印鑑證明,也必須填寫繼承表,繼承表中若有身故的家族成員亦須附上除戶證明。
且法院希望的就是"越詳細越好"。像我們就遇到了曾祖父輩無法查到除戶證明(目前我們遇到的狀況是曾祖父是民國前,戶政事務所告知無法查到資料)。
我們進一步詢問,法院表示若真的無法取得資料,可以不用填於繼承表上。
繼承表也就是反應繼承順序的一個列表。
但法定的繼承人是: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且先順序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後順序的繼承人是不能先辦理拋棄繼承的,且繼承權不會因為歸化外國籍而消滅。還有如果繼承權人如果已出養者,是沒有繼承權的;若非親生被認養者,權利義務是等同於婚生子女的。
大致上需製備的文件為:
(一)聲明拋棄繼承狀、完整繼承系統表(第1順位~第4順位繼承人,均需詳載)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且記事欄不能省略)
(三)拋棄繼承權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四)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若郵寄聲請需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掛號方式郵寄至: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交付的文件順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志工表示是不行的,因為沒有戶政事務所的證明艦)→繼承人印鑑證明→已除戶的繼承人除戶謄本→未成年者的拋棄聲明書(法院也有格式)
若有繼承人於國外,目前可能需要具備的文件:
1.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等)
2.聲請人簽章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如在境外須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送件後可主動去電法院,詢問承辦股之書記官須補齊的文件。(可先報被繼承人身分證及姓名查詢案號與承辦股)
根據我們的狀況是2018.07.30送件;2018.08.02家事法院發文通知;2018.08.06收到書面文件補件通知,並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補正說明欄之事項。
若身故人生前有壽險身故保險金,繼承人若拋棄繼承也不會喪失保險金的請領權。
所以不用擔心拋棄繼承後如果有壽險不能領。(有指定受益人的狀況下)
2018.10.12收到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拋棄繼承備查函文。--終於完成。
完成後事所有聲請人皆一份正本。
且家事法院會送一份副本給國稅局。
若有名字或個人資料錯誤的狀況,要記得去電去更正,避免產生文件資料錯誤之疑慮
原來進法院要安檢。所以盡量不要帶尖銳的物品進入喔,不然就會"暫時"被保管。
拋棄繼承的生效時間是從送件到法院開始成立。
高雄的話可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進門過安檢後左手邊的服務辦公室就可以買權狀及詢問了。
拋棄繼承的聲明書網路上有格式下載,但可能有個地方院格式不相同的情形,於高雄的話可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星期一~星期五 08:00~17:30 總機:03573511;家事訴訟輔導科分機 240、256)
我在網路上也要下載到格式,但實際像家事法院索取格式後發現簡單許多,網路上的格式相對需填寫的資料較多一些些。
所以建議直接去要辦理的法院索取(需負擔影印費,而我申請是支付了12元)
電子檔參考(2018.07.24至法院取得)
因法院提供格式無法滿足我們的需求,所以此版本有新增欄位
一、聲明拋棄繼承權狀:依照表格內容填寫被繼承人即聲請人的資料即可。後面欄位有張蓋印鑑處,未成年者7歲以上要附印鑑證明,7歲以下要附拋棄繼承聲明書(且要有雙親或監護人簽名及蓋章)
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
境內作成:應經公證-須至法院辦理簽名認證-而地點由居留證登記地點做為區別,可去電至法院確認辦理地點或於家事法院指定調查期日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若要至家事法院以言詞表示,則於收到需補件公文後,回函至法院,以請示指定調查日
→公證相關法規條文
※美國在台協會辦的是認證美國境內的文件才是喔,如果辦理台灣的拋棄繼承需依照公證法規定,也就是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境外作成: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應添具中文譯本。
未成年人於聲明拋棄繼承權狀上聲請人及其法代之印鑑章均應蓋印鑑章,且須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聲請人及其法代之印鑑章均需蓋清楚),且若繼承人為胎兒須提出被繼承者死亡時間為繼承人是胎兒的證明,並提出出生證明文件。
二、繼承系統表:依照家族體系圖填寫,並勾選存(在世)或歿(過世)
三、繼承人名冊是指要填寫拋棄後下一任繼承順位的繼承人,如果成員全部拋棄則不用填寫,這也就是為什麼 沒有要附上通知下一任繼承人的存證信函,志工表示 會依照此表法院會寄信函做下一任繼承人通知
通知下一任繼承人存證信函
在辦理拋棄繼承時,我們遇到了些網路上也查不到的消息。
其實網路上的資訊每篇都不盡相同,有的人說這樣處理有的人說那樣處理好。
但我覺得真的有疑問就直接跑一趟法院詢問或直接辦理就好。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的法律效用差不多,但拋棄繼承在於不清楚往生者的債務狀況下辦理會比較適合。
但可以看到網路上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不同的看法者,我們要辦理時其實自身也有部分人員想辦理限定;而部分想辦理拋棄。
不管想申請哪一種方式,3個月內一定要辦理,而且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每個拋棄繼承的聲請人都要準備詳述的戶籍謄本(基本上日期越靠近申請時間越好)及印鑑證明,也必須填寫繼承表,繼承表中若有身故的家族成員亦須附上除戶證明。
且法院希望的就是"越詳細越好"。像我們就遇到了曾祖父輩無法查到除戶證明(目前我們遇到的狀況是曾祖父是民國前,戶政事務所告知無法查到資料)。
我們進一步詢問,法院表示若真的無法取得資料,可以不用填於繼承表上。
繼承表也就是反應繼承順序的一個列表。
但法定的繼承人是: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且先順序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者,後順序的繼承人是不能先辦理拋棄繼承的,且繼承權不會因為歸化外國籍而消滅。還有如果繼承權人如果已出養者,是沒有繼承權的;若非親生被認養者,權利義務是等同於婚生子女的。
大致上需製備的文件為:
(一)聲明拋棄繼承狀、完整繼承系統表(第1順位~第4順位繼承人,均需詳載)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且記事欄不能省略)
(三)拋棄繼承權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四)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若郵寄聲請需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掛號方式郵寄至: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交付的文件順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志工表示是不行的,因為沒有戶政事務所的證明艦)→繼承人印鑑證明→已除戶的繼承人除戶謄本→未成年者的拋棄聲明書(法院也有格式)
若有繼承人於國外,目前可能需要具備的文件:
1.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等)
2.聲請人簽章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如在境外須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送件後可主動去電法院,詢問承辦股之書記官須補齊的文件。(可先報被繼承人身分證及姓名查詢案號與承辦股)
根據我們的狀況是2018.07.30送件;2018.08.02家事法院發文通知;2018.08.06收到書面文件補件通知,並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補正說明欄之事項。
若身故人生前有壽險身故保險金,繼承人若拋棄繼承也不會喪失保險金的請領權。
所以不用擔心拋棄繼承後如果有壽險不能領。(有指定受益人的狀況下)
2018.10.12收到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拋棄繼承備查函文。--終於完成。
完成後事所有聲請人皆一份正本。
且家事法院會送一份副本給國稅局。
若有名字或個人資料錯誤的狀況,要記得去電去更正,避免產生文件資料錯誤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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