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民法編「物」

一、權利客體:物

權利客體即為「物」,依民法規定可區分為不動產與動產。

(一)不動產與動產

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

例如:

  • 土地
  • 房屋
  • 建築物
  • 橋梁

均屬不動產。

(二)主物與從物

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例如:

  • 房屋(主物)
  • 冷氣機(從物)

主物處分時,原則上從物一併處分。

(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民法第69條:

天然孳息:

  • 果實
  • 農作物
  • 動物產物

法定孳息:

  • 租金
  • 利息
  • 權利金

民法第70條:

有收取權利者,取得其孳息。
  • 💡實戰案例連結(114年地政士)

     A 地屬於不動產。

    丁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作為倉庫及車庫。

    A 地與 B 屋均屬不動產。

    丙繼承甲之持分後,發現丁無權占有土地,得主張: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

    • 得請求返還土地
    • 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 得請求排除妨害

    時效取得抗辯

    丁主張:

    「我已經占有超過15年。」

    應檢驗:

    民法769條

    要件:

    • 以所有意思占有
    • 和平
    • 公然
    • 繼續
    • 滿20年

    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條

    要件:

    • 善意
    • 無過失
    • 和平
    • 公然
    • 繼續
    • 滿10年

    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本件題目已明示:

    「丁擅自占用土地」

    故屬惡意占有人。

    不符合770條善意無過失要件。

    且占有僅15年:

    未達769條20年要件。

    因此:

    丁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丙仍得依767條請求拆屋還地。

  • 二、共有物之權利行使(物權編核心)

    (一)共有物之保全行為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所有權。

    例如:

    • 請求返還共有土地
    • 請求拆除違章建築
    • 排除妨害

    (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民法第823條:

    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方式:

    1. 協議分割

    共有人自行約定分割。

    2. 裁判分割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


    💡實戰案例連結(114年地政士)

    甲與乙共有 A 地。

    雙方於民國90年間已協議:

    • A-1地歸甲
    • A-2地歸乙

    雖未辦理分割登記。

    但分割契約已成立。

    已對當事人發生拘束力。


    繼承效力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因此:

    丙繼承甲後,

    同時繼承:

    • 分割契約權利
    • 分割契約義務

    不得任意推翻原有協議。


    結論

    丙雖認為:

    「分割內容顯失公平」

    但原則上仍受甲乙分割協議拘束。

    不得再依823條請求裁判分割。

    此為歷屆考試常見之:

    「共有物分割+繼承效力」

    綜合題型。

    三、地上權(用益物權)

    (一)地上權之意義

    地上權係指:

    在他人土地上

    • 建築房屋
    • 保有建築物
    • 種植竹木

    而使用土地之權利。

    屬於:

    ✅ 用益物權


    (二)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

    地上權最大的特色:

    土地與房屋可以分屬不同人。

    例如:

    甲(土地所有權人)



    設定地上權



    乙(地上權人)



    乙蓋B屋



    土地 → 甲

    房屋 → 乙

    (三)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支付地租?

    原則

    不一定。

    民法允許:

    • 有償地上權
    • 無償地上權

    本題案例

    甲祖父

    設定地上權給乙

    未約定地租

    屬無償地上權


    記憶重點

    未約定地租



    必須付地租

    (四)未約定地租,日後能否請求地租?

    這是考試重點。

    很多人會寫:

    原本沒收

    所以永遠不能收

    這是不完整的。


    正確觀念:

    原本不收



    永遠不能收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

    仍可能依法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本題分析

    甲繼承土地後:

    不能單方面宣布:

    「從今天開始每月收5萬元」

    但仍可能透過法律程序主張地租。


    (五)未約定存續期間是否永久存在?

    答案

    不是。


    記憶口訣

    未定期限



    永久使用

    民法規定

    未定期限地上權:

    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

    得依法終止。

    但必須:

    • 通知
    • 經過法定期間

    始生效力。


    (六)土地漲價可以直接終止地上權嗎?

    答案:

    ❌ 不可以


    原因:

    地上權是物權。

    具有對世效力。

    受法律保護。


    即使:

    • 土地漲價
    • 建商開高價
    • 仲介建議活化資產

    地主也不能直接趕走地上權人。


    (七)地上權消滅原因

    常考重點:

    1. 存續期間屆滿

    地上權消滅


    2. 地上權人拋棄

    消滅


    3. 混同

    土地與地上權歸同一人

    消滅


    4. 依法終止

    未定期限時

    得依法終止


    💡實戰案例連結(114年地政士)

    題目事實

    甲繼承A地

    發現祖父60年前

    設定地上權給乙

    乙蓋B屋

    未約定:

    • 地租
    • 存續期間

    土地價格大漲

    甲想活化資產


    第一小題

    地租問題

    答案:

    ✅ 原則可無償

    ✅ 仍可能依法請求酌定地租


    第二小題

    終止問題

    答案:

    ❌ 不能因土地漲價直接終止

    ✅ 但未定期限者得依法終止

    留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