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編「物」 |
權利客體即是物,分為不動產與動產。


與民法相關: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民法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法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融通物→交易標的物。ex自行車
不融通物→不得為交易標的物。ex:公有物、禁制物

可相互代替。

法律行為 |


民法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法律行為生效 |


法律行為無效 |
民法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暴利法律行為 |
民法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一年內行之)
意思表示不一致 |
民法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