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客體:物
權利客體即為「物」,依民法規定可區分為不動產與動產。
(一)不動產與動產
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
例如:
- 土地
- 房屋
- 建築物
- 橋梁
均屬不動產。
(二)主物與從物
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例如:
- 房屋(主物)
- 冷氣機(從物)
主物處分時,原則上從物一併處分。
(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民法第69條:
天然孳息:
- 果實
- 農作物
- 動物產物
法定孳息:
- 租金
- 利息
- 權利金
民法第70條:

💡實戰案例連結(114年地政士)
A 地屬於不動產。
丁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作為倉庫及車庫。
A 地與 B 屋均屬不動產。
丙繼承甲之持分後,發現丁無權占有土地,得主張: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
- 得請求返還土地
- 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 得請求排除妨害
時效取得抗辯
丁主張:
「我已經占有超過15年。」
應檢驗:
民法769條
要件:
- 以所有意思占有
- 和平
- 公然
- 繼續
- 滿20年
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條
要件:
- 善意
- 無過失
- 和平
- 公然
- 繼續
- 滿10年
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本件題目已明示:
「丁擅自占用土地」
故屬惡意占有人。
不符合770條善意無過失要件。
且占有僅15年:
未達769條20年要件。
因此:
丁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丙仍得依767條請求拆屋還地。
二、共有物之權利行使(物權編核心)
(一)共有物之保全行為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所有權。
例如:
- 請求返還共有土地
- 請求拆除違章建築
- 排除妨害
(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民法第823條:
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方式:
1. 協議分割
共有人自行約定分割。
2. 裁判分割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
💡實戰案例連結(114年地政士)
甲與乙共有 A 地。
雙方於民國90年間已協議:
- A-1地歸甲
- A-2地歸乙
雖未辦理分割登記。
但分割契約已成立。
已對當事人發生拘束力。
繼承效力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因此:
丙繼承甲後,
同時繼承:
- 分割契約權利
- 分割契約義務
不得任意推翻原有協議。
結論
丙雖認為:
「分割內容顯失公平」
但原則上仍受甲乙分割協議拘束。
不得再依823條請求裁判分割。
此為歷屆考試常見之:
「共有物分割+繼承效力」
綜合題型。
三、地上權(用益物權)
(一)地上權之意義
地上權係指:
在他人土地上
- 建築房屋
- 保有建築物
- 種植竹木
而使用土地之權利。
屬於:
✅ 用益物權
(二)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
地上權最大的特色:
土地與房屋可以分屬不同人。
例如:
甲(土地所有權人)
↓
設定地上權
↓
乙(地上權人)
↓
乙蓋B屋
↓
土地 → 甲
房屋 → 乙
(三)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支付地租?
原則
不一定。
民法允許:
- 有償地上權
- 無償地上權
本題案例
甲祖父
↓
設定地上權給乙
↓
未約定地租
↓
屬無償地上權
記憶重點
未約定地租
≠
必須付地租
(四)未約定地租,日後能否請求地租?
這是考試重點。
很多人會寫:
原本沒收
所以永遠不能收
這是不完整的。
正確觀念:
原本不收
≠
永遠不能收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
仍可能依法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本題分析
甲繼承土地後:
不能單方面宣布:
「從今天開始每月收5萬元」
但仍可能透過法律程序主張地租。
(五)未約定存續期間是否永久存在?
答案
不是。
記憶口訣
未定期限
≠
永久使用
民法規定
未定期限地上權:
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
得依法終止。
但必須:
- 通知
- 經過法定期間
始生效力。
(六)土地漲價可以直接終止地上權嗎?
答案:
❌ 不可以
原因:
地上權是物權。
具有對世效力。
受法律保護。
即使:
- 土地漲價
- 建商開高價
- 仲介建議活化資產
地主也不能直接趕走地上權人。
(七)地上權消滅原因
常考重點:
1. 存續期間屆滿
↓
地上權消滅
2. 地上權人拋棄
↓
消滅
3. 混同
土地與地上權歸同一人
↓
消滅
4. 依法終止
未定期限時
↓
得依法終止
💡實戰案例連結(114年地政士)
題目事實
甲繼承A地
↓
發現祖父60年前
設定地上權給乙
↓
乙蓋B屋
↓
未約定:
- 地租
- 存續期間
↓
土地價格大漲
↓
甲想活化資產
第一小題
地租問題
答案:
✅ 原則可無償
✅ 仍可能依法請求酌定地租
第二小題
終止問題
答案:
❌ 不能因土地漲價直接終止
✅ 但未定期限者得依法終止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