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規」都市更新有哪些稅捐優惠?一次搞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減免規定 What Tax Incentives Are Available for Urban Renewal? Understanding Reductions in Land Value Tax, House Tax,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and Deed Tax
一、前言
都市更新係政府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公共安全、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都市發展政策。由於都市更新涉及土地整合、建築重建及龐大資金投入,若缺乏適當誘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往往難以積極參與。
因此,立法者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設置多項稅捐減免措施,透過降低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負擔,提高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進而加速老舊建築更新與都市發展。
二、更新期間之地價稅減免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款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於更新期間得享有地價稅優惠:
(一)土地無法使用者
更新期間因施工或拆除而無法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二)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
若更新期間土地仍可正常使用,則地價稅減半徵收。
(三)未依進度完成更新者
若未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其原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依法課徵地價稅,不適用減免規定。
三、更新完成後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優惠
(一)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都市更新完成後,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均得減半徵收二年。
此項優惠旨在減輕所有權人於重建完成後初期之稅負壓力。
(二)房屋稅減半得延長至十年
重建區段範圍內之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如於房屋稅減半期間內未移轉所有權,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時止。
但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四、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規定
土地增值稅向來是不動產移轉的重要成本之一,因此都市更新條例特別提供多項優惠措施。
(一)權利變換後第一次移轉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
(二)不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補償金
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選擇領取現金補償者,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
(三)改領現金補償者
實施權利變換時,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共同負擔者
實施權利變換時,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共同負擔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而辦理產權移轉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
五、契稅減免規定
除土地增值稅外,都市更新條例亦提供契稅優惠。
(一)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契稅減徵40%。
(二)抵付共同負擔部分
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契稅。
(三)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減徵契稅40%。
六、都市更新稅捐優惠總整理
| 稅目 | 優惠內容 |
|---|---|
| 地價稅 | 更新期間免徵或減半;更新後減半2年 |
| 房屋稅 | 更新後減半2年,符合條件最長可延長至10年 |
| 土地增值稅 | 減徵40%或免徵 |
| 契稅 | 減徵40%或免徵 |
七、結語
都市更新不僅涉及建築重建,更關係都市安全、公共利益及土地利用效率。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投入都市更新,立法者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提供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多項優惠措施,大幅降低更新成本。
對於有意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充分了解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不僅能減少稅務負擔,更有助於評估都市更新之整體效益與財務規劃,進而善用法令所提供之政策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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