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規」都市更新有哪些稅捐優惠?一次搞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減免規定 What Tax Incentives Are Available for Urban Renewal? Understanding Reductions in Land Value Tax, House Tax,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and Deed Tax

一、前言

都市更新係政府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公共安全、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都市發展政策。由於都市更新涉及土地整合、建築重建及龐大資金投入,若缺乏適當誘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往往難以積極參與。

因此,立法者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設置多項稅捐減免措施,透過降低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負擔,提高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進而加速老舊建築更新與都市發展。




二、更新期間之地價稅減免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款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於更新期間得享有地價稅優惠:

(一)土地無法使用者

更新期間因施工或拆除而無法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二)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

若更新期間土地仍可正常使用,則地價稅減半徵收。

(三)未依進度完成更新者

若未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其原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依法課徵地價稅,不適用減免規定。


三、更新完成後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優惠

(一)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都市更新完成後,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均得減半徵收二年。

此項優惠旨在減輕所有權人於重建完成後初期之稅負壓力。

(二)房屋稅減半得延長至十年

重建區段範圍內之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如於房屋稅減半期間內未移轉所有權,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時止。

但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四、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規定

土地增值稅向來是不動產移轉的重要成本之一,因此都市更新條例特別提供多項優惠措施。

(一)權利變換後第一次移轉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

(二)不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補償金

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選擇領取現金補償者,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

(三)改領現金補償者

實施權利變換時,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共同負擔者

實施權利變換時,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共同負擔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

(五)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而辦理產權移轉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


五、契稅減免規定

除土地增值稅外,都市更新條例亦提供契稅優惠。

(一)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契稅減徵40%。

(二)抵付共同負擔部分

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契稅。

(三)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減徵契稅40%。


六、都市更新稅捐優惠總整理

稅目優惠內容
地價稅更新期間免徵或減半;更新後減半2年
房屋稅更新後減半2年,符合條件最長可延長至10年
土地增值稅減徵40%或免徵
契稅減徵40%或免徵

七、結語

都市更新不僅涉及建築重建,更關係都市安全、公共利益及土地利用效率。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投入都市更新,立法者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提供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多項優惠措施,大幅降低更新成本。

對於有意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充分了解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不僅能減少稅務負擔,更有助於評估都市更新之整體效益與財務規劃,進而善用法令所提供之政策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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