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申報時點與檢舉獎金制度解析 Analysis of Real Price Registration: Obligors, Filing Deadlines, and Whistleblower Reward System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及第81條之2,主要規範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及檢舉獎金機制,其目的在於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防止不實申報及炒作行為。

一、實價登錄制度

(一)申報義務人

1. 土地及建物買賣案件

土地與建物買賣案件,依法應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登錄實際成交資訊。

實務上,買賣雙方得委託:

  • 地政士
  • 不動產經紀業(房仲業者)

代為辦理申報。

惟法律上之申報義務人仍為:

買賣雙方當事人

地政士或房仲僅屬受託代辦人,並非法律規定之申報義務主體。

2. 預售屋銷售案件

預售屋成交案件則由:

預售屋銷售業者

負責申報登錄。

包括:

  • 建設公司(建商)
  • 代銷公司

(二)申報時點

1. 土地及建物買賣案件

應於:

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一併辦理實價登錄申報。

2. 預售屋案件

應於:

成交日起30日內

完成申報登錄。


(三)檢舉獎金制度

《平均地權條例》並非以房價高低作為違法判斷標準,而是針對下列違法行為設有檢舉獎金制度:

1. 申報不實

例如:

  • 虛報成交價格
  • 假交易
  • 高報價格
  • 低報價格

2. 不實廣告

例如:

  • 假成交價
  • 假完銷
  • 不實銷售資訊

3. 紅單轉售

預售屋紅單違規轉讓他人。

4. 炒作行為

例如:

  • 聯合哄抬房價
  • 散布不實資訊
  • 製造市場供需假象

(四)檢舉獎金發給要件

主管機關得核發檢舉獎金,須符合:

  1. 檢舉涉及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之案件。
  2. 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3. 已作成裁罰處分。
  4. 裁罰確定。

符合上述條件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

申報義務人

類型義務人
土地、建物買賣買賣雙方
預售屋銷售預售屋銷售業者

申報時點

類型時間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預售屋銷售成交日起30日內

檢舉獎金

  • 申報不實
  • 不實廣告
  • 紅單轉售
  • 炒作行為
  • 查證屬實
  • 裁罰確定

二、市地重劃致租賃目的不能達成之法律效果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範圍內之租賃關係,若因重劃實施致無法達成原租賃目的時,耕地租賃與建地租賃之法律效果不同。


(一)耕地租賃-乙之權利

甲將私有耕地出租予乙耕作,因實施市地重劃致原租賃目的不能達成者:

乙得向甲請求補償。

補償內容為:

因喪失耕作權益所受之損失。

補償費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之補償地價或補償費中支付。

重點

  • 耕地承租人
  • 耕作利益補償
  • 原耕作權益損失補償

(二)建地租賃-丁之權利

丙將建地出租予丁使用,因市地重劃致租賃目的不能達成者:

租賃契約得終止。

丁得向丙請求相當補償。

補償內容包括:

  • 租賃關係消滅之損害
  • 遷移費用
  • 其他必要損失

重點

  • 建地承租人
  • 租約終止
  • 損害補償

乙之權利

甲出租其私有耕地予乙耕作,因實施市地重劃致原租賃目的不能達成時,乙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向甲請求補償其因喪失耕作權益所受之損失,以保障其原有耕作利益。

丁之權利

丙將建地出租予丁使用,因實施市地重劃致原租賃目的不能達成時,租賃關係得終止,丁並得向丙請求因租賃關係消滅所生之相當補償,包括遷移費用及其他必要損失。

類型          承租人權利
耕地租賃耕作權益損失補償
建地租賃終止租約+損害補償

實價雙方登,預售業者報;
耕地補耕作,建地補損害。

看到:

  • 耕地 → 耕作權益補償
  • 建地 → 租約終止+損害補償
  • 買賣 → 雙方申報
  • 預售 → 業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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