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買賣法學

買賣法學

一、買賣之定義

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二、買賣之成立

成立要件

  1. 當事人
  2. 標的物
  3. 價金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三、買賣之效力

出賣人義務

  1. 移轉財產權
  2. 交付標的物
  3.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4.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義務

  1. 支付價金
  2. 受領標的物

四、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349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對標的物不得主張權利。

例子

甲賣土地給乙

結果土地其實屬於丙

乙可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標的物欠缺:

  • 通常效用
  • 約定效用
  • 保證品質

救濟方法

  1. 解除契約
  2. 減少價金
  3. 損害賠償

六、特殊考點:通謀虛偽買賣

(114地政士考題)


民法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成立要件

① 雙方故意配合

② 雙方都知道是假

③ 非真意買賣


法律效果

假買賣

買賣契約無效

所有權移轉失去原因

登記失效

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


歷屆題型

甲為躲避債權人

與乙假買賣A屋

過戶給乙

實際仍由甲收租


結論

A屋所有權仍屬甲


七、通謀虛偽買賣衍生問題

非所有權人出租房屋

重要觀念:

租賃契約是債權契約

不是物權契約


因此

出租人

一定要是所有權人


例如:

  • 二房東
  • 包租代管
  • 管理公司

歷屆題型

乙雖非A屋所有權人

仍將A屋出租給丙


結論

乙丙租約原則有效


八、所有權人可否趕走承租人

民法767條

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其物。


判斷流程

所有權人

占有人

是否有占有權源?


(租賃、借貸、地上權)

有權占有

不能直接主張767


無權占有

得主張767


歷屆題型

甲回國發現丙居住A屋

丙係基於租賃契約占有

非無權占有


結論

甲原則上不得直接依767條請求丙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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