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民法編「贈與」和「租賃」

贈與、租賃的意義

贈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租賃: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需支付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的租賃超過一年以上(不得超過20年)需要字據訂立,如果沒有以字據訂立,即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而租用基地(可不只20年)建築房屋,承租人需在契約成立後,請求出租人地上權之登記。

贈與的效力(贈與之窮困抗辯)

一旦契約生效,贈與人就有移轉財產之義務。
除非贈與約定後,贈與方經濟狀況有變更,贈與之行為會對生計有重大影響或是妨礙扶養義務之履行。


贈與人就經公正的贈與或是道德上的義務,但贈與之行為有給付延遲時,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但如給付延遲是為贈與人履行不能的事由,除了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不用給付。(給付不能之責任)

贈與之物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若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肇成受贈人的損害,則贈與人需要賠償受贈人的損失。

特種贈與

1.有附帶條件負擔時,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受贈人有拿回贈物之權利。
2.定期給付的贈與: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效力及失。(贈與人反對,不在此限)

租賃的效力

出租人的權利義務:出租人以合於約定使用受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且此租賃關係是存續的,於此期間內保持契約內承租人的使用與收益狀態,且出租人需負擔租賃物稅捐、修繕。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承租人因第三人對於租賃物主張權利,而導致不能使用、收益時,得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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