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文章│買賣法學

買賣的定義

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

買賣的成立

成立:標的物和價金相互同意。
價金約定依照市價約定: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的市價。(價金依照契約訂定。)

有償契約

買賣的規定

買賣的效力

出賣人的權利義務:移轉財產權於受買人、交付標的物於受買人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的權利義務:消費者須交付約定價金於出賣人。

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無缺---民法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權利存在---有價證券,需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告無效。
如果售商品者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


關於物品瑕疵擔保責任:
契約預定效用和保證品質的擔保責任。


物品瑕疵擔保之效果:
解除契約、交付無瑕疵之物或減少價金,但如果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消費者不得解除契約和減少價金。即使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亦同。且買受人消費之商品有瑕疵者,解約前需要先行催告(出賣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逾期期限內是否有解除契約),若逾期則失去解除契約權。

因瑕疵品消費者得到解除契約和減少價金的權利,消費者需在通知後六個月內交付其物,若不行使經過五年而喪失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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