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 safety and health│Training Rules

因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有規定多項之操作行為需接受勞工教育訓練,以確保人員獲得足夠之操作知識,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分類在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有:


小型鍋爐、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未滿三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起重機、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未滿三公噸人字臂起重機、起重機吊掛作業、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火藥爆破、油輪清艙作業,以上作業皆需接受18小時的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特殊作業名稱

訓練小時數

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15小時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24小時

甲級潛水作業人員

566小時

乙級潛水作業人員

184小時

丙級潛水作業人員

250小時

高壓

室內作業

作業室、氣閘室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

12小時

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

氣閘室輸、排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

再壓室之操作作業人員

其他高壓室內作業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操作勞工事前接受):

應接受訓練時數38小時有: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斯達卡式起重機、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三公噸以上人字臂起重桿。

應接受訓練時數21小時的有: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應訓練時數26小時:吊籠操作人員

而關於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操作勞工事前接受):

應接受訓練時數60小時的有:甲級鍋爐(傳熱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

應訓練時數50小時的有: 乙級鍋爐(傳熱面積5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500平方公尺)

應接受訓練時數39小時,丙級鍋爐(傳熱面積未滿50平方公尺)

應接受訓練時數35小時的是: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補充:解說壓力容器之種類

第一種壓力容器:

(一)外來蒸汽、熱媒並於容器內產生蒸氣,用以加熱成固體或液體之容器。

且此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例如:熱交換器

(二)因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

且容器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例如化學反應器、反應爐…

(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

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例如蒸餾器、分離器…

(四)除前三項外,保存溫度超過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第二種壓力容器:

指內存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容器。

(一)內容積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

(二)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上,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上之容器。

最新文章